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设立依据
依据深残发【2011】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 视力残疾
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注: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上面所说的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即以最适当的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2.视力残疾的分级
● 听力残疾
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 言语残疾
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语言发育迟缓、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三岁以下不定残。
2.言语残疾分级
(1)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 肢体残疾
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2.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3.肢体残疾的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②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③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④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⑤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⑥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⑦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⑧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⑨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②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③双大腿缺失;
④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⑤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⑥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⑦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双小腿缺失;
②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③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④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⑤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⑥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单小腿缺失;
②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③脊柱强(僵)直;
④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⑤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⑥单手拇指全缺失;
⑦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⑧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⑨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⑩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⑪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 智力残疾
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表1和表2。
● 精神残疾
1.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精神残疾分级原则: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2.精神残疾的分级
(1)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2)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3)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 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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