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办理

证件办理

● 出生证明办理办理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依照《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取得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2、但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 办理流程

1、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 办理地点

1、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在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材料要求
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提交以下材料
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1份
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
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原助产机构在新生儿出生后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还应提交原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1份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应在出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并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1份
接生人员出具的分娩信息材料等接生情况证明1份
新生儿出生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说明其助产机构外出生情况的证明材料1份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原件+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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