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投资纳税入户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深圳入户申报材料

资讯来源:综合整理


根据身份条件提交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纳税入户等材料,同时提交户籍迁入地等材料(关注文末提示获取深圳入户最新资讯及办事入口)


根据身份条件提交(一)至(四)材料之一,同时提交第(五)项材料:


(一)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纳税入户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信息(近3年涉及企业法人变更事项的总表及详细列表)。


3.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或最近36个月)纳税证明,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二)企业股东纳税入户(法人独资企业除外)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近三年涉及企业股东、投资人、股权变更事项的总表及详细列表)。


3.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或最近36个月)纳税证明,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信息。


3.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或最近36个月)纳税证明。3.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或最近36个月)纳税证明,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个人所得税可纳入税额计算范围。


(四)个人就业


1.最近连续3年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2.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度(或最近36个月)完税证明。3.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或最近36个月)纳税证明,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五)其他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证,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同时做中文翻译;使领馆已认证但未同时做翻译的,补充收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无法提交公证书的,收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和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在国(境)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4.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①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②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③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②《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③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随迁子女是否婚姻期内生育的,还需补充核验该子女出生时,其父(母)当时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5.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本人或配偶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立户。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的,必须在该房产地址立户。受理前先持房产证明材料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开具标准地址单。

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2)迁入配偶家庭户。配偶为深圳户口,且为本市家庭户成员。

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


(3)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立户条件,亲友在本市有未立户的住宅用途房产,同意申请人在该房产立户。业主本人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开具标准地址单,同时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分局受理核准及到派出所落户时,均不需业主再次到现场确认。

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4)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无立户及迁入配偶家庭户条件,本市家庭户户主的亲友同意其挂靠入户的,可挂靠亲友家庭户。

所需材料户主户口簿(凭户口簿默认户主同意其挂靠)。到派出所(户政中心)落户时,须户主同时到场,核实户主身份证,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后办理。随迁子女须一同挂靠。


(5)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无立户及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应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提供集体户户号或户内一名成员的身份证号码。


(6)挂靠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无立户、迁入家庭户及单位集体户条件,其配偶为本市集体户(不含代管户、人才专户)成员的,应挂靠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无。


(7)迁入人才专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社保缴纳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住所)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核准时在我市未缴纳社保的,迁入居住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

所需材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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