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面向城市贫困人口按时发放救助金,并在某些方面减免费用。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
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最低标准 申请指南 审批流程 临时救助 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

深圳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如何计算

详细信息>>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月人均收入的计算标准为申请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的家庭收入的月平均数除以家庭成员数。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

(一)工资及其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四)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养老金;

(六)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

(八)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九)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十)自谋职业收入;

(十一)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残疾人补助;

(四)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费;

(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

(七)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八)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金;

(九)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深圳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详细信息>>

申请条件

(一)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4、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6、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或者有以上第1、4、6项情形,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三) 非本市户籍个人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数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一人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办理材料

1、家庭申请临时救助

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当提供低保证);

(三)以下证明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药店买药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及其在短期内购买的必要性说明;

4.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致困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

6.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部分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本市居住证。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2、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收入证明;

(三)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因遭受火灾、抢劫、紧急情况等,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家人无法联系、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声明材料;

(五)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居住证;

(六)证明申请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3.审核: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事项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报区民政部门审核。

4.审批: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给予临时救助,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5.领取结果:
向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模式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并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紧急程序办理时限

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深圳低保申请和审批流程

详细信息>>

申请条件

1、深圳市户籍居民;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2022年深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365元。)

网上申请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说明:

(一)受理:

申请人(或委托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资料合格,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合格,退回申请,并当场告知原因,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二)审核:

1)街道后台审批系统接收到综合窗口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并接收原件(审批表)后,街道进行审核;2)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发送“协助调查函”至申请人居住地要求协助调查当事人实际情况。

(三)审批:

区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是否给予补助的决定,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四)办结:

决定给予补助的,应当确定补助标准,并将决定送达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申请人。决定不予补助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

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批结果于次月10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低保救助金。

窗口办理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或委托人)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街道办事处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资料合格,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合格,退回申请,并当场告知原因,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办理地点:申请人(或委托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

街道后台审批系统接收到综合窗口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并接收原件(审批表)后,街道进行审核;2)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发送“协助调查函”至申请人居住地要求协助调查当事人实际情况。

(三)审批:

区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是否给予补助的决定,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四)办结:

决定给予补助的,应当确定补助标准,并将决定送达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申请人。决定不予补助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

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批结果于次月10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低保救助金。

深圳低保申请指南

详细信息>>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深圳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为1365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2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2022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365元,特困供养人员供养金标准2184元,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低收入认定标准为低于2048元。

办理条件

以个人名义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1.全部由深圳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由深圳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深圳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含在深圳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 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 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 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温馨提示:

非深圳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材料

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人”)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由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1) 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2) 申请人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发放

1.区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或者分档发放方式,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人员的,可领取生活扶助金,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额度为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

(1) 未成年人;

(2)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 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4)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5) 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发放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扶助金(以下统称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发放方式

各个街道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 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

(3)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实施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每人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

(1) 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2) 子女未满六周岁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

(3) 其他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

3.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决定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关复核和调查工作的;

(2)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3个月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

4.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其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且具有稳定性的,区民政部门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部成员户籍迁出深圳市的;

(2)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推荐的工作的;

(3) 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以上(含3次)服务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已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区咨询电话

福田区民政局:0755-82918289

罗湖区民政局:0755-22185824

盐田区民政局:0755-82638371

南山区民政局:0755-86077981

宝安区民政局:0755-29996094

龙岗区民政局:0755-28948159

龙华区民政局:0755-23338198

坪山区民政局:0755-84622747

光明区民政局:0755-88211767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0755—28336623

2022年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详细信息>>

资讯来源:综合整理


2022年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深圳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65元。(关注文末提示获取深圳低保申请入口及申请指南)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深圳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65元。


二、提高相关联动社会救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和《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的相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048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184元。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区(新区)财政列支。


四、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新区)应当按照本通知印发当月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册和特困人员名册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补发资金须在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相关要求

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各区(新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各区(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各区民政部门要抓紧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精准核算发放金额,完成发放手续,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