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低保

● 申请条件

(一)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4、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6、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或者有以上第1、4、6项情形,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三) 非本市户籍个人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数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一人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 办理材料

○ 1、家庭申请临时救助

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当提供低保证);

(三)以下证明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药店买药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及其在短期内购买的必要性说明;

4.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致困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

6.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部分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本市居住证。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 2、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收入证明;

(三)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因遭受火灾、抢劫、紧急情况等,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家人无法联系、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声明材料;

(五)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居住证;

(六)证明申请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3.审核: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事项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报区民政部门审核。

4.审批: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给予临时救助,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5.领取结果:
向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发放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模式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并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 紧急程序办理时限

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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