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结婚证

● 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办理流程

○ 1.申请(当场)

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区婚姻登记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 2. 受理(当场)

登记员核验申请材料,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予以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3. 审核(当场)

登记员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 4. 审批(当场)

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见证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

○ 5. 办结(当场)

登记员打印结婚证。

○ 6. 送达

当场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材料要求
身份证原件:1
户口簿原件:1
照片原件:3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原件:3
涉香港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1
涉及香港居民原件:1(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回乡证原件:1(也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涉澳门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1
涉及澳门居民原件:1(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回乡证原件:1(也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涉台湾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涉台湾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1
台胞证原件:1(也叫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涉及台湾居民原件:1(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涉外国华侨需提供以下材料
护照及旅行证件 原件:1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原件:1
涉外国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护照及旅行证件 原件:1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原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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