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申报

申报

● 居住登记申报范围与条件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 办理流程

○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报的,应当先行申请居住登记账号。居住登记账号可通过网络申请,也可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
(1)到受理点申请时,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材料;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单位只能通过网络申报,只能到居住登记受理点开设账号。
(2)通过网络申请居住登记账号的,可通过门户网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szjzz.ga.sz.gov.cn)”、“深圳市公安局”)或微信(“深圳居住证”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网上办理入口注册账号。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
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后即可通过网络(门户网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szjzz.ga.sz.gov.cn)”、“深圳市公安局”或微信:“深圳居住证”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网上办理入口申报居住登记信息。通过网络向未核查认证房屋内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在网格员后续上门核查时(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办理时限)还应提供拟申报房屋材料。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
2.受理:居住登记系统查验申请人信息,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并出具办理凭证。
3.审核和审批:居住登记申报后不需审核即刻生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会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4.办结:居住登记申报后不需审核即刻生效,受理即办结,无送达内容。

○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申报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拟申报房屋材料(仅对该房屋第一次申报时提供),并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申报表》后签名确认;
2.受理:居住登记受理点窗口查验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当场出具办理凭证。
3.审核和审批:居住登记申报后不需审核即刻生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会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4.办结:居住登记申报后受理后即刻生效,受理即办结,无送达内容。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材料要求
拟申报房屋材料原件:1份
申报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单位承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单位申报义务人材料原件:1份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申报表原件:1份

办事窗口

居住登记受理点
各社区网格、综管部门办公室
0755-84465000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时-12:00时,下午14:00时-18: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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