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设立业务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1、条件2的,单位可以提出个人账户设立申请;符合条件2、条件3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符合条件4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可以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申请。
1.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2.职工未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3.个人账户设立的过程中,发现职工身份证号码与已开户职工的身份证号码相同的。4.职工有两个不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业务办理须知:
(一)个人账户设立: 1.个人账户设立业务后,职工身份信息核查通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生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生效后才能进行汇补缴等业务,建议单位在托收日一周前设立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因身份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核查失败的,可通过个人账户生效前信息变更申请修改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 3.为港澳台和外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专办员可直接到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无需预约;该类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即时生效,专办员应根据该类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设定好启用年月。 4.通过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港澳台和外籍职工身份的,还需要提供相应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1)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2)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3)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 5.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时,应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仅限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6.7家归集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 (二)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因单位操作失误等历史原因造成两职工存在同一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号码正确的职工可凭身份证办理本业务,无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 “同城转移业务”,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
2受理:系统当场自动受理。
3审核:系统当场自动审核。
4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系统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当场审批不通过。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6送达:系统当场自动出业务受理回执,申请人自行打印。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通过“个人账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2 受理:柜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审核:柜员当场进一步审核材料后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材料信息。
4 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柜员录入系统后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并当场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5 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6 送达:申请人当场领取业务受理回执。